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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简介

分会章程

中国蔬菜协会种苗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蔬菜协会种苗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译名为Seedling Section,China Vegetable Association (缩写 SS,CVA),是中国蔬菜协会的下属分支机构。

第二条  分会是由蔬菜种苗科研、生产、推广、培训、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务实、规范、自主的精神开展活动;在政府、市场与企事业单位之间搭建桥梁和纽带,促进信息交流,促进蔬菜种苗技术及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蔬菜种苗产业健康发展。

分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

第四条  分会接受中国蔬菜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建和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蔬菜种苗产业化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规范约束协调行业行为,建立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平等竞争。加强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内诚信监督体系。

(三)开展优秀蔬菜种苗企业评价,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四)积极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反映行业、会员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受政府委托参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的制(修)订工作;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开展行业调查,分析行业的发展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七)举办相关的信息交流、研讨及行业培训活动,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协助中国蔬菜协会举办相关会议。

(八)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等合作。

(九)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意见,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应用服务。

(十)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及其他团体委托的其他服务,兴办符合中国蔬菜协会和种苗分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十一)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蔬菜种苗行业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分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加入分会的意愿;

(二)拥护分会的章程;

(三)蔬菜种苗科研、生产、推广、培训、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非政府组织与机构或个人。

(四)单位会员须在种苗及相关领域内有良好的信誉和一定的规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分会秘书处审查,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蔬菜协会备案;

(三)履行注册手续,由中国蔬菜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蔬菜协会和分会章程,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分会确定的工作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每年6月底前缴到中国蔬菜协会秘书处);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或一年以上不履行第十一条中规定的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再次加入协会须重新履行入会程序。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蔬菜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是分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分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单位的代表当选理事后,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原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报分会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理事单位的临时增补和变更,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讨论制定和修订分会的管理制度;

(七)讨论并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分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开展分会日常工作,起草分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经费开支审批;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长主持分会秘书处工作。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分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编制分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监督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分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聘任工作人员;

(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及会籍管理工作;督促会员缴纳会费,负责日常开支的审批及管理;

(六)组织完成协会或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分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副秘书长由分会秘书长提名、分会会长任命。

第二十条  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中国蔬菜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分会组织开展的活动2次或2次以上,视为自动放弃其在分会担任的相应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会按照国家和中国蔬菜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分会不设单独财务,由中国蔬菜协会财务管理,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属于中国蔬菜协会,按协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费标准:事业单位1000元/年。社会团体会员参照事业单位会员执行。企业单位:3000元/年;理事单位:8000元/年。个人会员:20元/年。中国蔬菜协会会员加入分会不再另外交纳会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蔬菜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蔬菜协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  分会终止前,财产处理按中国蔬菜协会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1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蔬菜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如有与中国蔬菜协会章程相悖处,以中国蔬菜协会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