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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会简介

分会章程

 

中国蔬菜协会基质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蔬菜协会基质分会,英文译名:Substrate Section, ChinaVegetable Association

第二条  分会是由在我国依法进行基质原辅料生产供应、基质设备制造安装、基质调制生产、基质标准检测、基质市场开发应用、基质行业管理等领域的从业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自律性的行业组织,是政府联系基质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分会的宗旨:本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基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中国蔬菜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社团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与制订并实施基质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研究本行业的发展趋势,反映企业要求和意见,向政府提出基质行业的发展方向和管理措施的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 参与制订基质行业行规行约,协调、规范基质企业、相关行业之间的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三) 开展优秀基质企业评价,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四) 技术咨询和培训。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咨询服务活动。对基质行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进行培训。

(五)开展宣传活动,创办会刊和网站。宣传国家有关政策,传播国内基质行业相关技术与市场信息,在各种媒体上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展示基质成果发展的情况与前景。

(六) 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基质行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蔬菜协会基质分会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

(二)有加入基质分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 基质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原辅料生产供应、设备制造安装、调制生产、标准检测、市场开发应用、行业管理等相关方面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非政府组织与机构或个人;

(四)遵纪守法,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积极支持基质分会工作。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向基质分会提交入会申请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连同营业执照复印件邮寄到中国蔬菜协会基质分会;

(二)经中国蔬菜协会秘书处审核并备案,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由中国蔬菜协会下发缴纳会费通知书,按时缴纳中国蔬菜协会会费;

(四)由中国蔬菜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蔬菜协会章程和基质分会章程,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遵守行规行约,维护分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分会确定的工作事项;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每年6月底前缴到中国蔬菜协会秘书处);

(五)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或一年以上不履行第十条中规定的义务,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如再次加入协会须重新履行入会程序。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蔬菜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分会理事会是分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本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分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七条  分会理事单位的代表当选理事后,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原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报分会同意并备案。

第十八条  分会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理事单位的临时增补和变更,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讨论决定分会的管理制度修订和调整;

(七)讨论并决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分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三)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开展分会日常工作,起草分会工作规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文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经费开支审批;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长主持分会秘书处工作,秘书处为分会的常设机构。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分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编制分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监督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提出分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四)聘任工作人员;

(五)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及会籍管理工作;督促会员缴纳会费,负责日常开支的审批及管理;

(六)组织完成协会或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分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副秘书长由分会秘书长提名、分会会长任命。

第二十四条  分会秘书处挂靠单位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等工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中国蔬菜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担任。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分会组织开展的活动2次或2次以上,视为自动放弃其在分会担任的相应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会按照国家和中国蔬菜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分会不设单独财务,由中国蔬菜协会财务管理,单独设帐。

第三十一条  分会的资产属于中国蔬菜协会,按协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会费:20元/年。

事业单位会费:事业单位团体会员、理事单位1000元/年,每届0.5万元。社会团体会员参照事业单位会员执行。

企业单位会费:企业会员单位,1000元/年,每届0.5万元;企业理事单位,3000元/年,每届1.5万元;企业副会长单位,8000元/年,每届4.0万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蔬菜协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蔬菜协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  分会终止前,财产处理按中国蔬菜协会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分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蔬菜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如有与中国蔬菜协会章程相悖处,以中国蔬菜协会章程为准。